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那样对于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是不是有期限,通常情况下低于30日。
依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越30日,对于状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再延长30日。
有关法律可参考: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能超越30日;状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越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准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测试、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别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含测试、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别的期间。测试、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别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测试、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别的成本由行政机关承担。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置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别、测试、检验的,鉴别、测试、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别、测试、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超越上述规按期限未作处置决定的,当事人有权需要退回。
因此,行政机关假如长期扣押行政相对人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权,假如你对怎么样维权不了解的建议可以找个扣押专业的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