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依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推行机关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推行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审察与决定
第三节期限
第四节听证
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特别规定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成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推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推行行政管理,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察,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推行,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情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推行行政许可,应当根据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推行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能作为推行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推行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赞同,行政机关及其员工、参与专家评审等的职员不能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能歧视其他人。
第六条推行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升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推行行政许可遭到损害的,有权依法需要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能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导致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出售的外,不能出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完善对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加大对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情的活动推行有效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有益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进步。
第十二条下列事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根据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情;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借助、公共资源配置与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情;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拥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情;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紧设施、设施、商品、物品,需要根据技术指标、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测试、检疫等方法进行审定的事情;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情。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情,通过下列方法可以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决定的;
市场角逐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可以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使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法可以解决的。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情,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拟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使用发布决定的方法设定行政许可。推行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情外,国务院应当准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法律,或者自行拟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情,尚未拟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拟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推行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推行满一年需要继续推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能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能限制其他区域的个人或者企业到当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能限制其他区域的产品进入当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情范围内,对推行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情范围内,对推行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情范围内,对推行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推行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推行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建议,并向拟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与听取和采纳建议的状况。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按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觉得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法可以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准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推行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推行状况及存在的必要性当令进行评价,并将建议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推行机关就好政许可的设定和推行提出建议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依据本行政地区经济和社会进步状况,觉得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法可以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地区内停止推行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推行机关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备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推行。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我们的名义推行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推行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通知。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推行行政许可;不能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推行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精简、统1、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推行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建议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许可,不能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产品、同意有偿服务等不正当需要。
行政机关员工办理行政许可,不能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能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施、设施、商品、物品的检验、测试、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推行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推行。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职员对所推行的检验、测试、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推行程序
第一节申 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使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能包括与申请行政许可事情没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合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邮件等方法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情、依据、条件、数目、程序、期限与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本本等在办公场合公示。
申请人需要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讲解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讲解,提供准确、靠谱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状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能需要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情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员工不能以出售技术作为获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能在推行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需要出售技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分别作出处置:
申请事情依法无需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情依法不是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情是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本行政机关的需要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打造和健全有关规范,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情,便捷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节审察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察。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员工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察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按期限内将初步审察建议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能需要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察时,发现行政许可事情直接关系别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察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按期限内根据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推行检验、测试、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测试、检疫合格的设施、设施、商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测试、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地域限制的,申请人获得的行政许可在国内有效。
第三节期限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可以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原因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能超越四15日;四15日内不可以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原因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察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察完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测试、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测试、检疫、鉴别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听证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推行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情,或者行政机关觉得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情,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通知,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别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需要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成本。
第四十八条听证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址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通知;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察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员工以外的职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觉得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审察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员工应当提供审察建议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好友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爱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情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被许可爱需要延续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被许可爱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不是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节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推行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推行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推行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情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角逐的方法作出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根据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使用招标、拍卖方法,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推行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情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依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的专业职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营业额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推行,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要求、考试报名方法、考试考哪几科与考试概要。但,不能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试前培训,不能指定教程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推行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情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技术指标、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测试、检疫,行政机关依据检验、测试、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推行检验、测试、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员工根据技术指标、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测试、检疫。无需对检验、测试、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剖析即可认定设施、设施、商品、物品是不是符合技术指标、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依据检验、测试、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指标、技术规范。
第五十六条推行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情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有数目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成本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情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收取任何成本。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能收费。
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许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收取成本的,应当根据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成本需要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能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推行行政许可所收取的成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大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准时纠正行政许可推行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打造完善监督规范,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爱从事行政许可事情活动状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爱从事行政许可事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状况和处置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职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达成与被许可爱、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爱从事行政许可事情活动状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爱生产经营的商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测试,对其生产经营场合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需要被许可爱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爱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状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紧设施、设施进行按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推行监督检查,不能妨碍被许可爱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爱的财物,不能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被许可爱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地区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情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爱的违法事实、处置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情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准时核实、处置。
第六十六条被许可爱未依法履行开发借助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借助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时改正;被许可爱在规按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第六十七条获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爱,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适当的服务,并履行常见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能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时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手段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紧设施、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用单位打造相应的自检规范。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紧设施、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员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拥有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爱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法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爱基于行政许可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许可事情没办法推行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员工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紧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不在办公场合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在受理、审察、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以出售技术作为获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推行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需要出售技术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的;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员工办理行政许可、推行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别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按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依法应当依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依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根据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成本;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推行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成本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推行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紧急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情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能第三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爱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法获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获得的行政许可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情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能第三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被许可爱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售行政许可的;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状况、提供不真实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状况的真实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获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手段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法实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拟定机关应当根据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实行之日起停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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