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诉讼实践中存在很多复杂状况,同样也不适合置诉讼规范规定于不考虑,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视同有诉讼行为能力人,而允许其一个人进行全部的诉讼活动。笔者觉得,国内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指定诉讼代理规范仍是比较适当的,由法院在对被监护人有监护资格人中或者在其他适合的人中指定诉讼代理人代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以使无诉讼权利人的权益可以切实获得国家的诉讼保护。扩大和健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应该以此为基础和原则,并作出一些灵活的规定,增加这部分人在诉讼活动中更大的自主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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