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医院需要什么证据
告医院时,为了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或不当,受害人需要搜集一系列重点证据:
1.门诊及住院病历是必不可少的,它们详细记录了患者的病情进步、大夫的查体状况、诊断结果及处置建议,是反映医疗活动真实性的要紧依据。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同样具备重大价值。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辅助检查资料,是大夫诊断疾病时的要紧参考,也是认定医疗事故的重点证据。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也是要紧的证据之一。在因用药不当致使的医疗事故中,病人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对于证明医疗过失具备最强的证明力。
4.手术中切除的组织也是证明手术失误的要紧证据。如有条件,病人应尽量保存这类组织,以便在医疗事故鉴别或诉讼中发挥重点用途。
5.对于因输血、输液反应引起的医疗事故,剩余液是极其要紧的证据。病人在同意输血或输液治疗后,应注意保存这类剩余液,以备不时之需。
2、医疗事故鉴别步骤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别的步骤主要包含受理、组成鉴别组和组织鉴别三个步骤。
1.在受理阶段,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公告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医鉴办会公告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别所需的材料,如住院病人的病历资料原件等。
2.在组成鉴别组阶段,医鉴办会依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别组的构成和人数。
原则上,专家鉴别组至少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且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别组成员的1/2。在召开鉴别会前20天之前,医鉴办会公告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别组成员。
3.在组织鉴别阶段,医鉴办会在召开鉴别会前1周内公告医、患、鉴别专家三方。
出席鉴别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能超越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别,均不影响鉴别的进行。
找法网提醒,假如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别结论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初次鉴别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第三鉴别的申请。